發電機組功率與海拔、溫度、使用時間之間的關系
備用功率:是備用電源的瞬時最大功率。在備用功率下使用,發動機無超負荷能力。不能與電網并網運行。此標定保證了備用電源可有效使用的上限功率。備用功率標定的發動機,按平均負荷率為 80%來使用,一年不超過200小時。在備用功率點使用的時間一年不超過 25 小時。實際使用的瞬時功率決不能超過所標定的備用功率。在幫助用戶進行功率匹配時,應排除瞬時功率過大的可能性。
常用功率:是可以替代商業電網電力來使用的功率。常用功率必須按下列兩種類型之一來使用。無時限運行常用功率按常用功率標定的發動機,可有效地變負荷無時限使用。在每 250 小時的運行周期內,可變負荷的均值不能超過所標定常用功率的70%。一年內,100%常用功率的整個運行時間不超過500小時。在 12 小時運行周期內,有1 小時有效超負荷 10%的能力。在一年內,超負荷10%運行的整個時間不超過25 小時。限時運行常用功率按常用功率標定的發動機,可以無時限運行于不變負荷用途。諸如使用功率低而輸出功率受限的場合。在功率決不會超過常用功率標定的前提下,一年內可并網運行750 小時。無論如何讓用戶明白,長期高負荷運行將縮短發動機壽命。任何一年內并網運行超過750小時的場合,請選用連續功率標定的發動機。
連續功率:是可以按標定負荷、無時限連續使用的功率。按連續功率標定發動機無超負荷能力。參考標準:以 ISO-3046 為基礎的BS-5514 和DIN-6271 標準。環境溫度和海拔高度:發動機可以在下面的條件下運行,而功率不必進行調整:轉速為 1800r/min 的發動機,海拔高度低于1525m (5000ft),環境溫度低于40℃(104°F)。轉速為 1500r/min 的發動機,海拔高度低于1525m (5000ft),環境溫度低于40℃(104°F)。發電機超出上述條件運行,海拔高度高于1525m (5000ft)時,每升高300m (1000ft),功率下調4%;環境溫度高于40℃(104°F)時,每升高1℃,功率下調2%(升高10°F,下調1%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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